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640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燕,女,***母亲,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艳春,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36-1号503、504室。
负责人:王立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强,辽宁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姝,辽宁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吕伯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强,辽宁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姝,辽宁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公司”)、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神舟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59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上述裁定书,指令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符合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情况。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作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上诉人于2017年8月8日经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此时上诉人与被上人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应为上诉人办理相关手续,被上诉人不履责,给上诉人造成了很大很大的伤害。二、法院应判决被上诉人履行职责。上诉人本次起诉是因为出现新情况,即被上诉人一直没有为上诉人办理失业停保手续,被上诉人于2021年4月7日才为上诉人办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失业险停保手续前说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没有失业,与被上诉人还有关系,被上诉人应该为上诉人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让其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上诉人向社会保险部门进行申报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正是因为被上诉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上诉人才提起诉讼。上诉人不履行职责任,法院就应该判决其履行职责。
神舟公司答辩称:维持一审裁定。
神舟公司沈阳分公司答辩称:维持一审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由神舟公司、神舟公司沈阳分公司为***办理退休退职待遇。
一审法院查明:***于2013年6月18日入职神舟公司沈阳分公司,2013年10月1日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2013年10月14日,***因突发脑溢血住院,并经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事后,双方未能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多次诉讼后,一审法院作出(2018)辽0103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已在该案中曾提出恢复劳动关系、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病退享受病残津贴等诉讼请求,该院以该项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对其不予审理。后***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20)辽01民再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与神舟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关系自2017年10月13日终止,同时认为***要求办理病退的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于2020年11月17日向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当日作出沈河劳人仲不字(2020)80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该结果,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文书生效后再行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以相同被告就同样的诉讼请求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两级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现
***以本案诉求再次提起诉讼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情形,对于本案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办理退休退职待遇的上诉请求,已有(2020)辽01民再8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定“关于***主张神舟航天公司沈阳分公司协助办理病退、工伤相关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工伤待遇的问题。***的该项上诉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该判决现已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本案上诉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再行起诉的,构成重复诉讼,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瑷丹
审 判 员 孙晓芳
审 判 员 董 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