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赛昌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13854号
原告:北京赛昌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京昌公路朱辛庄村东南大盛魁北农农产品市场一厅A02号。
法定代表人:张火山,经理。
被告: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吕伯儒。
原告北京赛昌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昌盛公司)诉被告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昌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火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软件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赛昌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办公用品货款12143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开始,双方达成办公用品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刚开始合作,付款方式为月结,交易流程是原告先开具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及时给原告对公账户转账。因双方长期合作,被告也存在未及时付款行为,2018年一整年,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21439元,原告经常一个月向被告催要货款两次,但被告总是以正在走程序为由拖延至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软件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软件公司与赛昌盛公司存在长期办公用品购销关系。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赛昌盛公司开具了名称为软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张,总金额为121439元。
赛昌盛公司主张,以上25张发票明细载明的货物已经送至软件公司办共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28号”,由软件公司的赵孟一经手,由于双方存在长期业务往来,故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及完整的送货单。为证明软件公司仍存在欠款,赛昌盛公司提交法定代表人张火山与微信昵称为“brakedrift”的聊天记录,显示张火山向对方发送以上发票照片,并表示以上发票均未付款,对方并未否认,此后张火山多次催要款项。张火山表示昵称为“brakedrift”的微信系赵孟一。
上述事实,有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货物供应关系,赛昌盛公司交付了货物,则软件公司应当支付货款。赛昌盛公司虽然未能提交规范的买卖合同,但其开具发票的事实及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软件公司尚欠货款。鉴于软件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了相应诉讼权利,故欠款金额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发票总金额及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定,支持原告诉请。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赛昌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21439元。
案件受理费1364元,由被告北京赛昌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方琳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