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圣安迪投资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6224号
原告:北京圣安迪投资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荣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赵启进,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吕伯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冠惟,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圣安迪投资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08日立案。原告北京圣安迪投资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0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圣安迪投资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圣安迪投资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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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闫 肃
二〇二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