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705号
申请人:长***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申请人长***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价值1448835.2元的银行存款或擦海峰、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债权等)。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603021804602023000××××,保险金额:1448835.2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8835.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