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宜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民终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肃**路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雄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61123940W。
法定代表人:索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某,甘肃名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902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庭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902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87元,保全费2524元,合计11811元,由被上诉人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2元减半收取890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庆  丰
审判员     胡国丽
审判员     杨建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