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宜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与甘肃宜鑫路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3311号
原告:***某,男,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宜鑫路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索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名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甘肃省酒泉市。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甘肃宜鑫路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6月18日,原告石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占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石占林负担。
审判员 张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