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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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409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耀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土木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前程,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义乌市耀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夏前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