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耀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义乌市耀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夏前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409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耀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土木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前程,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义乌市耀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夏前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