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8民初258-3号
原告金之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厂邵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66773607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金之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之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之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马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