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28民初449号
原告:金之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厂邵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冯福路,经理。
被告:北京同享艺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193号5层654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金之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同享艺品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金之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之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之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金之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马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