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之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彩某某林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468号
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
法定代表人:冯福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彩晟彬,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彩***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开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达,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彩***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相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洪旺
书 记 员 赵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