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3117号之一
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蓝筹国际**。
法定代表人:夏本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显静,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沧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沧溪花路**v>
法定代表人:李期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敏,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沧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4.5元,由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爱明
审判员 蒋玉莲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周钰惠
书记员房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