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202民初124号
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135号蓝筹国际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10075853296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三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R1P3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