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174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135号蓝筹国际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32967A。
法定代表人:夏本法。
被执行人: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北段恒大绿洲2号商业2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342734XF。
法定代表人:郭世松。
本院在执行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价值6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