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1民初1044号
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135号蓝筹国际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32967A。
法定代表人:夏本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显静,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北城区建设办公室2015-20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1526886A。
法定代表人:史爱国,总经理。
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孔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