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21民初891号
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5号蓝筹国际1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32967A。
法定代表人:夏本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显静,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淝河监狱,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谷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4850055112。
负责人:王国春,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男,法制科科长。
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斯特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淝河监狱(以下简称淝河监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斯特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显静,被告淝河监狱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斯特公司诉称:2018年7月,原告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被告停车场室外膜结构及电排安装工程项目,双方签订《安徽省淝河监狱停车场室外膜结构及电排安装工程项目合同文件》,合同约定项目款为889082.99元,及补充协议总造价为199596.83元,合计1088679.82元。付款周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合同总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经审计部门确认后一个月内付至审定额总价的97%,其余3%的质保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完毕全部合同约定义务,且协助被告于2019年7月10日完成审计工作,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理应支付全部剩余款项,截至目前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拒绝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项目工程款161084.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逾期付款中的工程款128423.8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从审计完成时,即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淝河监狱辩称:原告称被告拒付剩余款不属实,是原告拒不接受结算审计结论,导致剩余款无法支付,被告坚持按照已完成的竣工结算审计结果支付剩余款。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了进度款共计870943元,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并未拖欠。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对膜结构车棚的工程量的计算方式上,但案涉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中均对此有明确约定,且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于2020年1月8日组织原被告及结算审计机构召开协调会议,认为工程结算对膜结构工程量的计算复核应与招标文件中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一致。原告举证的跟踪审计报告是初审,并不能作为案涉工程的付款依据。按照决算审计的结果,剩余未支付款项应为53027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不是拒不支付,只是因为审计结果未出具,无法支付剩余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标被告的室外膜结构及电排安装工程项目。2018年7月,原、被告签订《安徽省淝河监狱停车场室外膜结构及电排安装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约定由原告承包淝河监狱停车场室外膜结构及电排安装工程的施工,工期30天,合同中标价为889082.99元。付款周期: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的80%;经济签证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后按签证量的50%支付;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后一个月内付至审定额总价的97%,其余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两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开工,2018年10月30日完工。施工期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车棚面积429㎡。2018年12月11日,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2019年7月,施工项目经跟踪审计方(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初审审核,核减56651.73元,审核价1032028元。2019年9月,经二审方(安徽永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核减108057元,定案价923972元。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870943元。之后由于原告认为安徽永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施工项目的计量方式计算有误,故拒绝接受结算审计的定案价,导致被告未能如约支付剩余工程款。2019年12月23日,双方为此与审计方共同前往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针对车棚的膜结构计费面积计量标准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意见是工程结算对膜结构工程量的计算复核应与招标文件中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一致。
另查,案涉招标文件第10.5条规定:投标报价编制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第七项屋面及防水工程中第2条规定,膜结构屋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需要覆盖的水平面积计算。
以上事实有《安徽省淝河监狱停车场室外膜结构及电排安装工程项目合同文件》、补充协议、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调解申请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已付工程款及计量单价没有争议,但对膜结构工程量的计量标准暨总工程量如何认定产生争议。本案中,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膜结构屋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需要覆盖的水平面积计算。案涉决算报告即按照上述规范予以测量工程量,且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给予的指导性意见也是如此,但原告却坚持认为还应计算上所有钢结构覆盖的面积(即拉伸构件没有膜覆盖的部分也需要按照覆盖面积计算),本院认为,原告通过招标方式取得工程施工资格,故其对招标文件中确认的计量规范是明知且是同意的,但原告却拒绝接受决算审计部门按照上述规范所决算的工程量,坚持按照自己认为的工程量来计算,显然违背诚信原则。综上,对于原告超出决算审计部分的工程量不予采信,依法确认案涉工程款总计为923972元,扣除已付870943元,尚余工程款53029元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当庭确认逾期支付的责任不在被告,故对于此项请求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淝河监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53029元;
二、驳回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2元减半收取1761元,由被告安徽省淝河监狱负担563元,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