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源明珠电力有限公司

***、上海兴工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9民初79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生,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上海兴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098号8幢,法定代表人卢兴合,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绵虒镇草坡码头村。法定代表人詹天明,该公司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兴工建设有限公司、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孙伟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