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源明珠电力有限公司

巴***、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吉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234执异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巴***,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
被执行人: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211352049L,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绵虒镇草坡码头村。
法定代表人:詹天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蜀源明珠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211352049L,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绵虒镇草坡码头村。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巴***与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藏0234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巴***2020.3.25-2020.9.9罐车结算单上的剩余租金147,690元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时间为2022年2月1日之前,另一支付责任人邓勇已付部分,现剩余139,990元还未履行,并且需承担执行费21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变更为四川蜀源明珠电力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被执行人由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追加、变更为四川蜀源明珠电力有限公司;
二、四川蜀源明珠电力有限公司向巴***支付租赁费139,990元并负担执行费2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达娃旺堆
审判员 次  旺
审判员 宗  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吉  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