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吉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234执18号
申请执行人:**,男,藏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吉隆县。
被执行人: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211352049L,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绵虒镇草坡码头村。
法定代表人:詹某,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西藏自治区吉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23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由西藏自治区吉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23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扎西平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尼玛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