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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龙泽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与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221执保21号
申请人:包头市龙泽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
法定代表人:付胜利。
被申请人: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蔡成果。
申请人包头市龙泽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付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包头市龙泽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二、依法查封担保人付某某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房屋;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允许买卖、过户、毁损;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包头市龙泽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诉讼时可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满雪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秉攀
附:本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任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任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