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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85号
原告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蔡成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学明,广东圣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昆明市关上关平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邓小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郑 玉 琴
审判员 蔡 奕 惠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