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基智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29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成果。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成果。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翌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仕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8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起诉请求1、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560元;2、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30994.5元;3、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6204.64元;4、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原审判决:一、深圳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为27031.34元;二、深圳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200352元;三、深圳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应支付***律师费4053.55元;四、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深圳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应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深圳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未交纳),由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深圳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差额为8244.96元;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深圳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5206.48元;三、变更原审判决第三项为深圳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为1487元;四、维持原审判决第四、第五项。
***答辩称:驳回深圳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用人单位于2018年2月发放奖金58897.71元及2018年7月发放奖金77599.73元是否应计入“平均月缴费工资”。年终奖属于奖金性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系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另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该部分应计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基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并据此核算出深圳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为27031.34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352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吴  春  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文琦(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