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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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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2221民初1129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7月12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住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迎宾旅社。

公司负责人:陈德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2017年12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延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