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13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吉水路越秀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顾其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雨辰,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4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再审申请人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终159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