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7101民初19号
原告包头市吉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包头市吉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吉美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头市吉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23元,减半收取计3611.5元,由原告包头市吉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云
法官助理***书记员罗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