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华皓锦誉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国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0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华皓锦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河西路660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国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太和东路78号5号楼3**302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原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草山岭南路975号A座306-3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中锦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同德路75号4号楼401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青岛华皓锦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国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中锦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10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华皓锦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华皓锦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华皓锦誉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