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吉顺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华皓锦誉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执保73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吉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窝洛子社区东侧F4-11-346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68559755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一:青岛华皓锦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河西路660号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MEEPP0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二: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草山岭南路975号A座306-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98787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吉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皓锦誉置业有限公司、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211民初6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华皓锦誉置业有限公司、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者查封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