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7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昱,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荣,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B座802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637689。
法定代表人:黄惠玲。
被执行人:黄惠玲,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陈志峰,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03民初95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关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和执行费。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本案通过厦门市查控系统轮候冻结黄惠玲持有的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轮候查封陈志峰名下位于开元区××室房产,已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应自行跟踪房产处置进展)。被执行人黄惠玲名下房产位于龙海市××角××公寓××室房产由本院另案拍卖中,黄惠玲名下位于长××开发区××财富广场××区××、××房产由本院另案处置中。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明辉
审 判 员 王 及
审 判 员 林旺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小静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