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3财保52号
申请人:陈小玲,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力,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系陈小玲配偶。
被申请人:黄惠玲,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陈志峰,男,1965年10月26日,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B座802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637689。
法定代表人:黄惠玲。
申请人陈小玲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惠玲、陈志峰、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7666.67元或等值财产。陈小玲提供其名下址在厦门市思明区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小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财产保全担保的有效性,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黄惠玲、陈志峰、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7666.67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二、冻结陈小玲提供的担保物即陈小玲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房产产权。
案件申请费4658元,由申请人陈小玲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彩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尤丽端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