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胜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胜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中南街赤岗西约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21953899F。
法定代表人:潘德志。
被执行人: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B座802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637689。
法定代表人:黄惠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胜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69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胜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前述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 锋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  蔡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