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874号
原告:***,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802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63768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林 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栎
代书记员 庄冰洋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