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874号

原告:***,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802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63768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林 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栎

代书记员  庄冰洋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