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11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执行人: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802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637689。
法定代表人:黄惠玲。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劳仲案[2019]2563号调解书,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资、年终奖等合计255052.1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726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2019年11月8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闽D×××**、闽D×××**号车辆,因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车辆下落以供本院实际扣押且上述车辆价值较低,故暂不要求本院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票、房产等其他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黄惠玲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同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厦门市新佳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明辉
审 判 员 陈小强
审 判 员 汪 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吕娜萍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