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玲龙(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财保92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窝托社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66285705。
法定代表人:耿佃青,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府前东路5号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31MGCW5J。
法定代表人:廖彩宝,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鲁0305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现原告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现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
审判员  李延江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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