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玲龙(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11执保132号 申请人***,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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