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沭催字第0009号
申请人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于同日发出公告,并于6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公示,催促与票号zz承兑汇票有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出票人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收款人宿迁市宿豫区招标投资管理办公室,票号为zz,票面金额为56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支付上款票据所载明的金额款。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