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与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2民初18816号
原告: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786321112N,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苏州东路79号金生金融保险大厦19楼。
负责人:***,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53229336,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2号楼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来,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受理原告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大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单继亭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