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任延兵、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322民初13733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代理人:黄治国,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延兵,男,1964年7月25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代理人:顾明,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2号楼222号。
法定代表人:徐静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来,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任延兵、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飞
人民陪审员  潘恒芹
人民陪审员  李正云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