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冠县林业局与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525民初3201号
原告:冠县林业局,住所地:冠县振兴东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冠县林业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县林业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沐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2号楼22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冠县林业局诉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林业局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林业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冠县林业局负担。
审判长沙元军
审判员王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