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恢3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31日生,住**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37年12月22日生,住**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53229336G,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获得司法救助22000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以救助金额22000元为限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302民初709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