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恢3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31日生,住**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37年12月22日生,住**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53229336G,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华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获得司法救助22000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以救助金额22000元为限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302民初709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