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京能源有限公司

武汉川江深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显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415号
原告:武汉川江深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武汉医药研发创业城6栋502室。
法定代表人:万飞,总经理。
被告:陕西显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双拥路金桥国际第一幢一单元9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斌。
原告武汉川江深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显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川江深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川江深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川江深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川江深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川江深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树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匡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