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702民初292号
原告:营口小雨木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邦国,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辽宁(营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秉衡,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晶波,女,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勇勋。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和孟臣,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营口小雨木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被告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裁定驳回被告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本院裁定,并上诉至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营口小雨木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秉衡、郭晶波、被告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和孟臣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营口小雨木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工程欠款536573.40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欠款结清为止;3、请求判令原告对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复华文商马戏团马厩、虎舍及广告围栏等施工工程合同》,工程地点丽江复华度假世界,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计划工期为2018年6月23日-2018年6月29日,共7天。合同金额515405元,工程后期签证费21168.40元。合同第12页5工程款支付方式:5.1约定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施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为进度款;5.2工程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办理完成结算确认后,甲方凭乙方的正式发票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5.3质保金为结算价款的3%,质保期半年,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给乙方。原告己按合同日期完成工程施工,并于2018年7月10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认为,原告己履行完全部义务,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故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工程合同予以确认,但原、被告双方完工后并未进行结算,故未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因原告所举证据不充分,没有相应的签证、确认单等,故请依法驳回相应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营口小雨木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复华文商马戏团马厩、虎舍及广告围栏挡等施工工程合同》,拟证明双方在2018年6月23日签订的合同,工程名称为复华文商马戏团马厩、虎舍及广告围栏等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工期为2018年6月23日—2018年6月9日,总工期7个日历天。合同总金额含税价为人民币515405元;证据二《虎马坊报价汇总表》,拟证明原告按合同完成工程项目价格明细;证据三《工程完工确认单》、《工程竣工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拟证明原告已按工期完工,2018年7月10日经被告工程师谢铁龙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证据四《马戏团项目—变更签证汇总表》,拟证明增加工程量经被告签字确认为马戏排队区新增围挡事项、马戏场售票房换门事宜—增加木门及锁一套、马戏场、马厩更换木门为镀锌门、白钢排位线增加,合计21168.40元,被告应支付签证费用;证据五《工程结算申请报告》、《结算申请电子邮件发送截屏》,拟证明原告2018年10月10日向被告提供结算申请,被告经办工程师黄琨、工程总经理杨崴于2018年8月7日签字确认;当庭提交结算通知书一份,拟证明被告的项目工程师谢铁龙及杨崴于2018年7月25日认可案涉工程验收办理完成,可以办理结算。
被告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第一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第二组虎马坊报价汇总表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第三组、第四组证据由于没有公司的盖章确认,故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证据第五组工程结算申请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发送截屏,被告认为不符合证据规则,故不予认可。当庭提交的结算通知书一份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复华文商马戏团马厩、虎舍及广告围栏挡等施工工程合同》、证据二《虎马坊报价汇总表》、证据五中《工程结算申请报告》及当庭提交的结算通知书,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虎马坊报价汇总表》系原告单方制作,被告未签章确认,被告质证亦不予认可,故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工程完工确认单》、《工程竣工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证据四《马戏团项目—变更签证汇总表》均未加盖被告印章,原告无证据证实签字人员与被告的关系,被告质证亦不予认可,故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中《结算申请电子邮件发送截屏》系电子证据,被告质证不予认可,原告亦未能进行公证确认,故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被告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向丽江市古城区自然资源局调查取证。
原告营口小雨木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院调取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就法院调取的“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完善用地手续的通知”等五份证据,营口小雨木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小雨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不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理由如下:1、法院所调取的证据皆系被告持有而未提供的证据。法院如系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则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之规定,本案中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关。2、法院调取的五份证据中“责令限期完善用地手续的通知”载明了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古城分局限期本案被告完善用地手续,具体内容为“购买增减挂钩指标,25万元/亩、资金到账后完成土地征收方案……”说明案涉地块并不是国家基本农田的红线范围土地,具备商业用地的基本条件,允许被告完善用地手续从而达到合法用地。因此,案涉地块是否属违章用地暂时尚不确定。即便最终确定系违章用地,也属违反行政管理范畴,而不是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建设施工合同应是有效的。即便建设施工合同因违章用地被确认无效,原因是被告未在通知期限内缴纳款项完善用地手续,过错在被告,也不应由原告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依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应给付工程款。
被告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调取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法院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经审查:在审理合同案件中,对合同效力人民法院须依职权主动予以审查,故本院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18年6月23日,被告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原告营口小雨木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复华文商马戏团马厩、虎舍及广告围挡等施工工程合同》,发包人合同联系人为黄昆,承包人合同联系人为郭晶波,约定被告将复华文商马戏团马厩、虎舍及广告围挡等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工期为7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23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6月29日。合同价款总金额含税价为515405元。承包人在通过工程完工验收和配合发包人、总承包人完成总包工程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对承包人送审结算资料审查形式初步完整性后,签收确认。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六个月内办理完成竣工结算(争议项除外),因承包人不协助发包人提供结算所需协助义务的,结算时间自动顺延,不受本条前款六个月的限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一定期限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答复均不视为对承包人结算数额的认可。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施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为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完成结算确认后,甲方凭乙方的正式发票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质保金为结算价款的3%,质保期半年,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扣除维修等费用后的剩余款项的。发包人派驻工场地履行合同的经发包人指定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杨崴。在整个合同期内,发包人代表安装本合同规定对本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管理,并受理与工程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发包人代表按照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委托的职权行使职权,发包人代表超出职权范围外的行为不产生任何效力,但经发包人书面盖章追认的除外。行使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本合同约定。承包人代表:郭晶波。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及时执行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及其他合同外零星工程。计价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原、被告确认原告于2018年6月23日开工,于2018年6月29日竣工。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7月25日前实际投入使用。被告还向原告发送了一份《结算通知书》,明确复华文商马戏团马厩、虎舍及广告围挡等施工工程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目前被告验收办理完成,可予以办理结算。要求原告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被告申报结算资料,因延迟提交而导致不能按时办理结算、付款等后果,被告不承担责任。2018年8月7日,原告向被告报送工程结算资料,杨崴在工程总经理处签字确认,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要求,工程进度满足合同要求,已完成移交、建设单位使用部门接收人签字。另查明,因被告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非农建设,被原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古城分局认定为“不符合土地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被告陈述涉案工程包含在“丽江复华纳花纳海花海乐园项目”中,根据国土资源局的《通告》属于违章建筑,后续不清楚是否取得用地规划许可。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内工程价款及工程签证费。
本院认为,因被告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农业生产用地于非农建设,被原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古城分局认定为“不符合土地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故原告营口小雨木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签订的《复华文商马戏团马厩、虎舍及广告围挡等施工工程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该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因被告未能通过用地规划,过错责任在于被告,庭审查明,双方合同价款约定为固定总价,且被告已对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签证费,签证人员某同指定联系人,原告无证据证实签字人员与被告的关系,被告对该部分工程款亦不予认可,故对原告主张的上述工程签证费不予支持。因合同无效且涉案建筑系违章建筑,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及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营口小雨木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15405元;
二、驳回原告营口小雨木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6元,由原告营口小雨木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62元,由被告丽江***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8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艳柳
人民陪审员 和茂青
人民陪审员 杨丽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和春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