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小雨木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营口小雨木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02民初230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许思泳,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营口小雨木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5255196XU。
法定代表人:秦邦国。
第二被告:营口小雨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海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7851028231。
法定代表人:崔俊峰。
原告***诉被告营口小雨木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营口小雨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思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营口小雨木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营口小雨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诉称:2016年,经协商,原告和第一被告达成一致,由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居间服务,向第一被告介绍项目。经原告努力,原告向第一被告介绍“济州岛4#别墅项目”和“鲁能集团长白山漫江项目”。原告提供居间服务后,原告和第一被告一致确认,第一被告按照实际订单金额的1%向原告支付佣金,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济州岛4#别墅项目”佣金5056.35元及“鲁能集团长白山漫江项目”佣金210378.06元,共计210378.06元。原告和第一被告对佣金的数目达成一致后,原告多次要求第一被告支付佣金,但第一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不向原告支付佣金。截止2021年1月8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佣金110377.65元未予支付,另第一被告拖延支付佣金的行为已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第一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068.98元(计算方式同诉讼请求第二项)。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是关联公司,其公司股东完全一致,二被告都是涉案项目的承包人。且在原告委托律师向第一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款后,第二被告向原告作出回复,其承认与原告存在居间关系,也承认其欠付款项,只是依然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所以,基于第二被告的自认行为,第二被告应与第一被告一起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不予支付。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特具状法院,恳请支持。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110377.65元;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068.98元(以欠付佣金110377.65元为基数,以LPR为标准,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8日共计1446天),并按拖欠佣金为基数,按LPR标准支付自2021年(上述一至二项共计127446.63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被告营口小雨木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营口小雨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登记股东均为秦邦国、陈志。原告系广东小雨钢木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称2016年,经协商,原告和第一被告口头达成协议,由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中介服务,向第一被告介绍工程项目。经原告努力,原告向第一被告介绍“济州岛4#别墅项目”和“鲁能集团长白山漫江项目”。原告提供中介服务后,2016年11月14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佣金提取说明》,载明根据与广东代理商***先生协议,按照实际定单金额的1%提取佣金(人民币),汇至其个人账户中,账户见附件。订单名称:济州岛4#别墅项目,人民币总金额:505635元,1%佣金金额5056.35元。订单名称:鲁能集团长白山漫江项目,人民币总金额:21037806.65,1%佣金金额210378.06元。以上两个项目佣金总款为215434元。原告称2017年1月23日第二被告的财务人员赵丽静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105056.35元,至今尚欠110377.65元。2019年11月11日,原告(广东小雨钢木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第一被告出具《催款函》,催促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110378.06元佣金。2020年3月24日,第二被告复函原告方,称该司与原告有过口头协议,居间或者提供信息达成合作后会给予一定的佣金,但前提是收到全部工程款以后,上述两个合作***提供相关信息,由我司洽谈并签订合同,但因为甲方原因,上述两个工程到目前为止还拖欠我司大量款项,在此期间***以经营困难需要资金为由,找过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我司提前支付了一部分佣金,其余款项会待收到全部工程款后支付。原告称两被告系关联公司,涉案项目是由第二被告实际施工。原告称其公司在广州,但长期在惠州居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惠城区,本案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中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照中介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促成了被告洽谈并签订了“济州岛4#别墅项目”和“鲁能集团长白山漫江项目”合同,可见原告履行完中介的义务。现第二被告在回复原告的函件中称待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再支付剩余佣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从两被告的登记股东一致看,两被告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且原告方向第一被告催款时,系由第二被告复函,可见第二被告对于支付佣金是认可的,只是认为支付剩余佣金尚不符合条件,可见第二被告对拖欠原告佣金是认可的。故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剩余佣金110377.65元,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鉴于原、被告双方未约定支付佣金的具体时间,原告已催促被告还款,但第二被告以条件未成就而拒付,故本院酌定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第一被告营口小雨木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营口小雨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佣金110377.65元及利息(利息,以110377.6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8.93元、保全费1157.23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006.16元,由第一被告营口小雨木结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营口小雨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两被告应负担的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赖素霞
审 判 员 黄链生
审 判 员 张文姣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郑 慧
书 记 员 张莉茱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