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11执3837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日上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马鞍山南路299号铂金汉宫7栋112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9707280-7。
法定代表人:赵晓寒,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2302,组织机构代码73891570-9。
法定代表人:刘庆飞,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司法网络拍卖,**(身份证号码:)名下位于合肥市××海区××大厦××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房产第二次起拍价1571536.00元因无人竞价再次流拍,申请人表示不同意以流拍价受偿上列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司法网络拍卖第二次流拍起拍价1571536.00元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秀珍大厦1幢604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房产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刘 锟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