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执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9642142-4。
法定代表人:徐立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2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邦昂德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朱房路16号院1号楼配套公建三层3043。
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杨正,女,汉族,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吴青桂,女,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刘海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张强开,男,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刘玲,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谈建勇,男,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2015)合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8074196.28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轮侯查封***名下的房产【合产字第110158828号】存在抵押权,受偿不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恢复执行。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合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待符合执行条件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学 飞
审判员 吕爱来审判员赵俊山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