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04民初3840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15709B。
法定代表人:杨杰,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2月17日生,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 唯
人民陪审员  刘腊梅
人民陪审员  陈 蕾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利娟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