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健翔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705执1631号
申请人:合肥健翔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绿都新村4栋608室,社会统一信用机构代码:91340100719968231P(1-1)。
法定代表人:苗永祥。
被执行人:***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2302室,组织机构代码:738915709。
法定代表人:杨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健翔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王金德
审判员 伍新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