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日上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某某、某某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11执3837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日上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马鞍山南路。
被执行人**,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秀珍大厦X幢XXX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XXXXXXXXX)房产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刘 锟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