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攀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玉林市攀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阳江海冠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902民初393号之一 原告:玉林市攀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柴工业园伍岗路与南一路交汇处东南侧(地块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9984131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海冠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闸坡镇金港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00338066509B。 法定代表人:**侵,经理。 原告玉林市攀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海冠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林市攀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3元,减半收取计26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玉林市攀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