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攀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玉林市攀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902民初396号之二 原告:玉林市攀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柴工业园伍岗路与南一路交汇处东南侧(地块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9984131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玉林市攀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林市攀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计6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玉林市攀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