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5846号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2号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A2#办公楼-28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2022年10月25日,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四美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