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百强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百强装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民初4816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广东百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大莲塘长盛街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燕姣。
被告:广东百强装饰有限公司东莞塘厦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环市北路宏业花园宏信楼202号。
负责人:张雄正。
原告**诉被告广东百强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百强装饰有限公司东莞塘厦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彭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耿思迪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